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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又改名,《中国好声音》回归,一文读懂综艺节目法律保护

夏杰 文化产业评论 2019-06-30


第2048期文化产业评论


7月13日晚,解决了版权问题后,《中国好声音》强势回归。本文从唐德影视与灿星制作、浙江卫视三方的《中国好声音》之案引发的争议出发,详细阐述了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并结合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产业现状及监管环境,以此展望综艺节目的行业发展。



作者 | 夏杰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编辑 | Cady

 

日前,唐德影视与灿星制作、浙江卫视三方就《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浙江卫视与灿星制作正式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报告,申请将定于今年7月13日开播的《中国新歌声》更名为《中国好声音》。如今,《中国好声音》强势回归,这场版权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一、事件还原

 

2012年,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从荷兰Talpa公司引进音乐选秀节目《The Voice of……》版权,合作制作中文版《The Voice of China》,中文名为《中国好声音》,随后节目在浙江卫视播出后引发收视狂潮。经过连续四季的播出,将《中国好声音》这一品牌成功打造为国内综艺的金字招牌。


而2016年正当《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筹备时,Talpa公司将节目版权转授予唐德公司,唐德公司发布公告宣称以六千万美金,约合人民币4亿元的价格拿下《The Voice of……》版权,就《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禁令。



2016年6月,法院裁定诉前禁令成立,浙江卫视与灿星制作被禁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商标。

 

2016年至今,浙江卫视与灿星制作共同打造的原创节目定名为《中国新歌声》。在《中国好声音》版权纠纷的两年期间,唐德版《中国好声音》未能成功制作。

 

2017年11月15日,Talpa已明确终止与唐德影视关于《The Voice Of……》模式版权的授权协议,并放弃对《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的权利要求。

 

目前,三方就《中国好声音》纠纷达成协议,7月13日,《中国新歌声》以《中国好声音》的品牌回归在大众视野。


 

二、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

 

从国内法来看,对于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主要有四种途径:版权法保护路径、商标法保护路径、商业秘密法保护路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


  • 版权法保护路径

 

在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一般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即首先你要有接触人家正版作品的机会,其次你自己的作品和人家的正版作品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这样版权法就认定你侵犯了人家版权,构成抄袭。

 

具体到综艺节目,“接触”,是指被告有机会通过某种方式得到原告节目模式的主要内容。通常来讲,只要综艺节目已经向公众播放,就推定有接触的机会。“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目前是一个难点,目前大概有整体感觉法和部分分析法。

 

整体感觉法,是指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视角来看,涉案作品是否来源于已有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版权作品在整体概念和感觉上是否一致。

 

部分分析法,是指将作品拆分细化到具体的各个部分,逐一进行对比,判断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还要适用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即版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

 

2015年,北京高院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对于综艺节目的版权侵权判定来说,这里面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2005年11月,英国知名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湖南卫视《超级女声》节目抄袭其制作的“Idol”系列节目,并将会提起侵权诉讼,但最终却不了了之。


 

  • 商标法保护路径

 

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起识别作用的标识,更多地体现在对综艺节目名称的保护上。由于节目名称内容过于短小,通过版权法保护尚没有司法实践先例。

 

随着综艺节目知名度的提高,在节目名称具有显著性,并且注册成为商标之后,可以通过商标法来对节目名称给予保护。如唐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对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的诉前禁令时,就提起了商标侵权的诉因。

 

然而用商标法保护综艺节目也会出现问题:

 

一方面是当综艺节目在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之间、单纯的文娱目的和其他商业目的之间产生了摇摆和跨界,其商标所对应的竞争领域和范围会发生模糊,给商标确权、侵权认定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综艺节目的引进导致的中外文标识之间的商标争议。即将海外原版节目名称汉化之后在国内播出时,会引发因节目名称的外文标识和中文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的商标纠纷。

 

  • 商业秘密法保护路径

 

目前,国内电视台或影视制作公司之所以要花重金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模式,不在于节目模式本身,而是希望获得外方制作宝典,即“用户手册”,从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美到地点、流程,连一封邀请函的写法都一一详细说明。

 

这些“用户手册”里面不仅收录了节目原样复制的步骤、舞台调度的细节以及拍摄机位、后期剪辑的“秘笈”,甚至国外公司还会派遣技术专家、制片人、导演“亲临”现场指导,以保证这些在实战中总结摸索出来的核心技术可以原装再现。同时,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

 

商业秘密法保护的缺陷是并不禁止其他人的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分析别人的综艺节目,反向推导、解剖、分析出节目的制作流程、舞台调度、拍摄机位、剪辑方法等,最终在不侵害别人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山寨人家的综艺节目),盲目跟风、山寨现象等,即这也就是综艺节目同质化严重,同类产品生产过剩,粗制滥造的原因之一。



  • 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

 

虽然版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对综艺节目提供了各个角度的法律保护,然而,综艺节目作为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商业项目,其生产工艺流程的创意、策划、立项、融资或投资、生产制作、销售(广告)或宣传播出等环节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资金和时间成本。

 

随着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大量出现,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防止高研发成本和高风险,加之巨额的经济利润刺激诱使节目制作者绕开了研发策划,选择剽窃、模仿他人已成功的节目创意,破坏综艺节目的正常市场秩序,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

 

目前,我国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规制,即主要从被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来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在“暴雪娱乐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上海一中院就因被告仿制原告正版游戏,认定“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其‘搭便车’的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的正当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对于综艺节目的不正当竞争,也有如此类似保护的途径。


 

三、综艺节目纠纷为何屡屡发生


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等机构进一步加强打击盗版、保护正版的态势下,各地主流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开始寻求直接购买国外优质综艺节目的版权或节目模式。

 

目前购买原版综艺节目的版权主要内容有:

 

一是获得该节目“品牌”在中国大陆区域的独家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商标、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的授权,即主要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领域的授权;

 

二是制作节目的技术支持,从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美到地点、流程等,主要是商业秘密的转移。

 

另外,国外出售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

 

通过直接购买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而且对于市场声誉也有良性的影响。对于综艺节目这一市场来说,照搬国外模式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而且可以降低综艺的高投资风险,在开播前期就可以对标国外原版成功的综艺节目,获得不菲的广告收入。如《中国好声音》第一季开播前就获得某凉茶6000万的赞助,随着《中国好声音》第二、三、四季的持续火爆,第四季的广告赞助甚至达到了10亿。这说明引进原版已经成为了成功的商业模式。


 

因此,近些年来,各大卫视不惜花重金引进海外节目版权。如2013年湖南卫视引进韩国MBC音乐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爸爸我们去哪儿》,2014年浙江卫视引进韩国SBS电视台综艺节目《Running Man》推出的大型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跑男》。这些节目的持续火爆也说明了原始版权引进模式的成功。


 

不过,在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和执法环境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有资金、有广告流量的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来说,它们已经逐渐开始转型,即不再仅仅满足于引进国外的原版优质节目,自己也开始制作的优质原创综艺节目,如优酷视频的《奇葩说》《这就是街舞》《这就是铁甲》,腾讯视频的《创造101》等。


 

对于没有资金的传统电视台,克隆节目模式就成了它们搭便车的选择,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时的综艺节目版权纠纷,很多时候是利益纠纷,说白了就是价格谈不拢。版权方叫价过高,制作方买不起,于是“模仿来了”。在双方无法达成最佳方案时,一方为了在行业生存选择“模仿”获得一线生机,另一方就只能诉诸法律。

 

因此,对于大多数徘徊在生存线的传统电视台来说,对火爆节目版权的模仿,不再单单只是法律纠纷,更深层次地反映出目前文化内容的传统行业在互联网冲击下经营艰难,期待转型的现状。


 

结语

 

尽管综艺节目市场还存在着版权纠纷、数据造假、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以保障原版正版等各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国家对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进一步加强,随着互联网和内容产业的进一步融合,随着数字经济,流量经济,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随着广告商和资本的持续疯狂涌入,内容产业特别是综艺节目的蛋糕会越来越大


如何更好的在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的磋商谈判能力,在合规的情况下达成行业自治,更好地激发市场资源的调配活力,达到促进综艺节目产业良性循环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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